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官方登录入口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六)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八)依法办事原则;
(九)分类选拔、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中层干部分为党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群团部门中层干部、教辅部门中层干部和教学单位中层干部四类。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执政;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中层领导班子的要求。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选优配强中层领导班子的要求。要保持中层领导班子合理年龄结构,优化知识专业经历结构;合理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中层干部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教育培养、选拔任免、监督管理,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党委组织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中层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有改革开放意识,献身教育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校发展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综合管理、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奉献精神。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师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
(六)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四年及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
(三)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科级职务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按照分类选拔的原则,提任各类干部时一般应具备的基本资格如下:
提任党政管理部门、群团部门和教辅部门的中层干部,一般应满足第八条条款。其中,提任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职能部门中层正职的,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教学单位党务中层干部,一般应满足以上第(一)、(二)、(三)、(四)、(五)款。提任教学单位行政中层干部,一般应满足以上第(二)、(四)款,其中,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的专业背景;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判研,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校纪委参与监督。
(一)分类建立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员代表库,并实行流动性管理。代表库类别为:校领导;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干部;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科级干部;教职工代表等。
(二)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职位情况,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类别及人数比例,具体人员在代表库中抽选产生。
选拔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参加推荐会议的人员范围可根据情况确定。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从代表库中在全校范围内抽选,选拔教学单位中层干部时,还需在该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上进行民主推荐。
届中需提拔任职的业务干部,根据该单位实际情况,如该单位有合适人选的,则在该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上进行差额推荐;如该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则面向全校进行选拔。
(三)及时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提出有关要求。要逐步强化参加推荐者责任,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署名推荐。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结构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汇集的民主推荐情况和意见,提出考察对象人选,由学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充分酝酿,然后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同时,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届中需个别提拔的,由党委组织部汇集一年内举行的民主推荐情况、近几年年终考核情况,提出差额考察对象人选,由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同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然后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差额考察对象;若时间超过一年,应再行组织民主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学校改革和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应在考察前针对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提出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具体方案和工作要求,报校党委批准。
(二)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所在部门进行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延伸考察。
(四)对拟任教学单位中层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主要听取所在院(系、部)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代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学校机关有关部(处)意见;对拟任党政管理部门、群团部门、教辅部门中层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主要听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
(五)听取纪委(监察处)、审计、保卫、计生等部门意见。在考察过程中如发现有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影响提拔使用的,要进行核实,问题没查清前,不得提请党委会讨论。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后及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由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讨论提出拟任人选建议,由书记办公会对考察对象进行充分酝酿,同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然后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及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校党委书记、校长若不能同时出席,原则上应缓议。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按议事规则提出,并经校党委会超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平调,由党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建议,经书记办公会酝酿,同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提交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所有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均需要试用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试用不合格者,免去试任职务,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任前岗位或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所有中层干部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全校中层干部任期统一计算,换届后个别提拔、调动的不单独计算任期。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的任命文件由党委组织部拟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核,分管校领导会签,书记、校长签发。换届时,干部的任免通知由学校召开大会集中宣布,并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到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届中调整,干部的任免通知一般由校领导到任职单位或部门宣布。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全校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校内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 校内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校内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通知,公布职位、任职条件;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属下列情况的,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部门、单位任职满两届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公务回避:中层干部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调配、奖惩、技术职务评审、违法违纪查处、选派出国及培训、入党、就业、工程招投标、工作安排等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指使、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辞去现职:
(一)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任职、兼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而辞去现职。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职。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职。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干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所在单位性质,中层干部分为党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群团部门中层干部、教辅部门中层干部和教学单位中层干部。中层干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十九条 中层干部管理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并充分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一)凡新任(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中层干部,均要进行任前谈话,中层正职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工作领导谈话,中层副职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或组织部部长谈话。
(二)新任(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中层干部,应在任职时接受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可以是个人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新任中层干部还要在半年内接受廉政培训。
(三)结合干部奖惩、考察、考核工作,学校对中层干部实行日常谈话制度。日常谈话内容主要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中层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政分工配合、重大事项共同负责的情况,分管工作的落实和推动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日常谈话由校领导分工负责,一般在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干部之间,与所联系单位负责人之间进行。通过谈话,交流思想,指出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班子和干部将问题与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诫勉谈话制度。经核实,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且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考核排名靠后时,应对中层干部实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由校纪委书记负责。诫勉期为半年,诫勉期内改正错误、进步较大的,期满予以解除诫勉;没有明显改进的,予以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和考核制度。
(一)民主评议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章程和细则,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告校党委,并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向被评议的领导班子和干部反馈。
(二)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一是加强平时考核,及时了解干部的日常表现情况,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二是加强专项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考察和识别干部;三是加强年度考核,按照注重政绩、群众公认、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三)民主评议和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要及时客观地向分管校领导、中层领导班子和本人反馈。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做出明确答复。
党委组织部要及时收集汇总考核的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
第五十二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中层党员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党委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要派员列席并指导,及时全面地了解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相关情况。
(二)民主生活会应着重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层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廉洁自律、领导作风、工作效率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内容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校党委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必须报经党委同意。对于未经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纪检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进行自查自纠,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校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对不能进行自查自纠的,党委将追究党政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组织处理。
(五)做好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的原始记录要交党委组织部审阅和保存。
第五十三条 认真执行问责制度。
中层干部必须忠于职守、秉公用权。对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教职工生命财产、学校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报党委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对收集归档的资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入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查阅档案,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五十五条 坚持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涉及本人的相关重大问题等,必须及时如实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备。中层干部就个人家事、家产等情况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做到如实报告,不少报、不漏报、不瞒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五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五十七条 坚持中层干部出国(境)审批制度。
具体程序和手续按有关外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执行中层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坚持中层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严格按照审计规定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离任中层干部要积极配合。积极推进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十条 坚持中层干部岗位变动工作交接制度。
中层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时,要按照组织、审计、财务与资产等部门的要求,做好资金、债权债务和资产设备等方面的交接,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和基础资料整理移交工作,离任与接任干部在交接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衔接期,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十一条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中层干部,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确属工作需要,经校党委研究同意,方可延退或返聘。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校党委根据中央、省委、省高校工委干部培训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对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六十三条 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教育。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部头脑,突出“五个过硬”,教育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切实做到立德树人、教书育人。
(二)教育干部坚持反“四风”、改作风,加强“六大纪律”教育,引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第六十四条 加强干部经常性的培训和教育。
(一)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投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促使广大干部全面提高“八大本领”。
(二)坚持新任干部培训制度。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学校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其他灵活有效方式,对其进行政治思想、管理能力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三)坚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要根据阶段性学习任务、工作需要和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
(四)坚持集中学习、培训制度。在上级召开有关重要会议和出台重要文件或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开展阶段性重要工作时,由学校党校根据党委安排集中学习、适时举办中层干部培训班,进行比较系统和集中的学习与讨论,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
(五)坚持脱产学习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脱产培训、国外学习或挂职锻炼。
(六)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创造条件和环境,鼓励年轻干部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
第六十五条 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的“中青年干部素质优化工程”,注重对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教育培养,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中层干部培训班,加强干部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提高理论水平,提升管理服务胜任力。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应做好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解释工作。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年轻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监督办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对拉票贿选、搬弄是非、制造和散布谣言、诬告中伤他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七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对拟任人选基本情况、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过程中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进行纪实,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
第七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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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