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2006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教高[2009]13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28所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9]44号)要求,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2006年度立项建设的天津职业大学等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行了项目建设验收评审。
专家组根据各地上报的验收申请材料,对照项目院校的建设任务书,对项目院校建设工作进行了评审,并一致认为各项目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教学方案修订、课程开发、实训条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实现了预期目标,地方政府和院校举办方能够很好落实所承诺的各项政策措施,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较好,社会认可度普遍较高。在综合考虑各地先期验收情况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教育部和财政部同意28所项目院校全部通过验收(名单详见附件一,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二)。
为进一步推动项目院校加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持续示范并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财政部、教育部拟对示范作用发挥充分、办学质量高、社会反映好的项目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以及院校举办方要加强对项目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落实办学自主权,为项目院校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各项目院校要通过验收工作进一步促进示范建设,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改革,完善产学合作运行机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凝练办学特色,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继续发挥辐射作用,确保学校示范网站建设与成果展示在5年内持续更新,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加快改革与发展。
附件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论一览表
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专家评议表(各地分送)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附件一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论一览表.doc